申请收据时需要注意的事项:很多人经常犯的错误
收据上没有卖方名称 = 不属于有效的企业费用!
如果收据或消费凭证上没有卖方名称、经营场所名称或纳税人识别号,
则不能用于税务扣除。
即使确实发生了实际交易,如果相关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= 可能需要就全部金额缴纳税款!
相关法律规定
- 《税收法典》第65条之三(Section 65 Ter)
没有正确且可靠的文件作为证明的费用,不得在计算企业净利润时进行扣除。 - 税务局局长第 P.19 号公告
规定收据凭证必须注明:- 卖方名称及地址,或
- 卖方纳税人识别号
实际案例
ABC 公司从一家杂货店购买日常消费品,并取得一张没有卖方名称的“现金收据”。
→ 该收据不能用于企业所得税的费用扣除。
→ 该笔费用可能会被税务局全额否认。
如何预防
- 付款前检查收据。 确保收据上有卖方名称、地址或纳税人识别号。
- 如果是在没有开具税务发票系统的小型商店购买 → 可以要求商家在收据上手写卖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。
- 避免使用没有公司抬头或详细信息的预先印制收据。
- 如果确实需要从杂货店购买商品 → 建议使用个人资金支付,而不要通过公司银行账户支付。
总结
收据上没有卖方名称、地址或纳税人识别号 = 不属于有效的税务扣除费用。
每次都应仔细检查相关文件,以确保企业费用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局的审核。